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枣政办字〔2018〕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17〕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解决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长期护理保险问题为重点,以基层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机构为依托,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减轻参保患者家庭的事务性和经济负担,增进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促进社会和谐安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权利义务对等,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坚持探索创新,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
三、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
(二)资金筹集渠道。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通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单位补充医保资金、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解决。其中,按照个人缴费不低于筹资总额30%的目标,逐步增加个人缴费,单位补充医保资金可对个人缴费予以补助。鼓励探索拓宽包括用人单位缴费、接受社会捐助等资金渠道,建立动态筹资机制,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三)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所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具体为: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每年40元。
财政补助及福彩公益金每人每年20元。
参保人员中的在职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个人按0.1%缴费,按月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
参保人员中的退休人员依据养老金为缴费基数,个人按0.1%缴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每月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可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与医疗保险大额救助金一并缴纳。
(四)保障范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重点保障长期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的参保人员日常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服务费用。坚持低水平起步,科学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项目,并随经济发展和资金支撑能力提高逐步调整保障范围。
(五)待遇支付。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可对保障对象发生的护理服务费用进行直接补偿或通过购买方式向提供服务的机构或护理人员支付费用。护理服务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保障对象个人按比例或按定额分担,对贫困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照顾。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可按机构护理、家庭护理等不同形式、护理不同等级、提供护理服务不同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原则上规定政策范围内的护理服务费用支付标准掌握在75%左右。
四、管理服务
(一)资金管理。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市级统筹,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执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提高监管水平。
(二)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对护理服务费用支出,探索实行总量预算控制下按床日、按人头、按服务质量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和结算办法。
(三)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加强经办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网上申报受理、服务实时监控和费用联网结算。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给商业保险进行经办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经办管理质量和效率。
(四)资格评定。参保人员享受护理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标准对享受护理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并会同定点护理机构对享受护理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
五、配套措施
(一)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搞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对应由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护理费用,已经纳入残疾人保障、军人伤残抚恤、精神疾病防治等国家法律规定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