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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1-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 国税函[2002]103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ОО三年一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103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