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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兰州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8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兰州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甘政发〔2013〕50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兰州市(兰州新区除外)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是指按照相关规划,将集中连片的未利用地及其中夹杂的少量农用地,通过工程措施改造为非农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  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风险可控。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


(三)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验收。


(四)规划先行、生态修复、提升环境。


第五条  试点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兰州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兰州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验区总体规划》,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并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第六条  试点项目开发出的建设用地,由市、县政府统筹安排。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全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相关规划。


(二)分解下达试点指标。


(三)组织编制全市试点实施方案。


(四)组织开展试点规划区域地形图测绘,总体规划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基础性工作。


(五)组织初审或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六)组织制订低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技术规定。


(七)组织验收采用整理后供地方式的试点项目的土地平整工程。


(八)对试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九)组织完成试点项目涉及的耕地补充任务。


(十)负责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在线报备试点项目。


(十一)负责试点实施评估和考核工作。


(十二)试点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是试点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也可授权委托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做为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试点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跨县区的项目和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市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政府委托一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所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组织申报和组织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试点项目勘察测绘、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并对其中需要上级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成果按程序上报。


(二)编制上报试点项目实施方案。


(三)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起草项目投资开发合同,开展试点项目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合同。


(四)对采用整理后供地方式的试点项目开发成本进行控制和初步核定。


(五)对采用整理后供地方式的试点项目的土地平整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六)试点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环保、人社、城管、农业、生态、水务、项目评审、审计、土地储备等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做好试点项目相关工作。


第十条  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组织编制和上报,编制前须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前期工作。上报时须将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并上报,其中需经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的,同时附具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的文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市级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试点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林地占用审批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法组织申报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林地占用审批手续,并由其负责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组织实施工作。土地报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由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投资开发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二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负责试点项目的土地储备。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试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两种实施方式。


(一)供地后整理方式。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开发单位,委托项目投资开发单位完成项目前期各项前期工作和土地征收转用审批和征地补偿安置后,由市、县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用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地。项目投资开发单位可参加土地竞买,竞得土地后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完成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并按供应的用途依法使用。项目实施主体或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供应后向投资开发单位支付项目前期投入成本。


(二)整理后供地方式。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投资开发单位,委托项目投资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资金筹集,开展项目前期有关工作和土地整理及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开发的土地在验收合格后交由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由政府统一供应。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土地储备机构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或土地供应后向投资开发单位支付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四条  试点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