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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供给侧改革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供给侧改革的意见
兰政发〔2016〕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适应全市供给侧改革新要求、着力破解转型新问题,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提出以下国土资源管理改革意见。


一、优化国土资源供给结构


(一)做优增量、精准保障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逐年递减,主要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教育、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以及社会民生、扶贫开发项目用地。对省、市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以及对我市经济发展拉动大的优质项目建设用地应保尽保。


(二)盘活存量、大力支持棚户区(城中村)和城乡危房改造,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的消化利用,着力构建土地高效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以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功能提升、人居环境改善为目标,合理安排商业、仓储业、服务业、旅游、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用地的供应比例和节奏。


1、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2015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未开发用地整体或部分转型。其中,城关中心区范围内已出让的建设用地只可转型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养老、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以及众创空间、公共停车、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生活和生产性服务业用途,不允许转型为居住用地。


2、我市其他区域内建设用地转型为居住用地的,需无偿提供总建设用地20%的面积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未开发用地转型的,应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原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配建义务须继续履行,其中,公租房配建任务须与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签订协议。转型后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以市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时间为基准日评估新、旧用途土地使用权差价,如新用途土地价格低于原成交价,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


4、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进行改建和利用,兴办健康服务业、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5年内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变更,期满或涉及转让的,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协议办理用地手续。


5、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但不得分割转让。


二、提高国土资源供给质量


(一)以兰州市总体功能区划为基础,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双控”(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和“三线”(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为基本约束,做好多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切合率达到80%,“十三五”期间高标准农田整治规模30000公顷,补充耕地2500公顷。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规范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探索政府购买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服务,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力争全面实现净地供应。


(三)创新供应方式,满足养老、健康、家庭等生活性服务业用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和生产性服务业用地需求:


1、新产业用地公开供应时,在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2、不改变原地类性质的新业态发展用地,如光伏、风力发电等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用地可以租赁方式取得。


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宜林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宜林地。


3、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通信基站等用地面积小、需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配套设施用地产权关系;也可以通过与现有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取得地役权的方式落实用地。


4、新产业的工业、科教用地中生产服务等设施可兼容建筑面积比例由不超过7%提高至不超过15%。


5、鼓励土地复合利用。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用途相近、功能兼容、互无干扰、基础设施共享的原则在居住用地中增加商业、办公等功能,工业用地兼容研发功能以及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混合开发居住、商业、办公功能等。


6、复合利用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土地供应方式。主用途符合划拨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不符合划拨目录的兼容用途用地,按协议分摊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