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辽地税个〔1999〕31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9-12-17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每月可减除800元的费用,定额为100元的各项津贴、补贴”按新个人所得税法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省地税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辽宁省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 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 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从行政事业单位取得所得的个人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取 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各项应税所得的行政事业单位是
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依法扣缴
个人所得税。
(一) 工资薪金所得;
(二)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三) 劳务报酬所得;
(四) 稿酬所得;
(五)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 财产租赁所得;
(八) 财产转让所得;
(九) 偶然所得;
(十)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它所得。
行政事业单位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到当地地税主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证书》,并指定专人为办税员。办税员具体负责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应主动向地税主管机关申领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并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时,各项应税所得的确定、费用 扣除标准应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 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从范围上包括单位财会、劳资、工会、后勤和其它部门发放的各类与任职受雇有关的一切所得。从形式上表现为货币 、实物、有价证券。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减除:(一)800元的费 用;(二)定额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