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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8〕1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保障科研机构人才评价和使用自主权,经研究,决定在本市科研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改革。现将《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9日


附件


北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保障科研机构人才评价使用的自主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是指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新型智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是本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改革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落实、监督检查以及科研机构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
第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应具备开展职称自主评审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书面申请。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科研机构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指导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科研机构方可开展有关工作。
第七条  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应遵循科学评价、公平公正、以用为本、能上能下的原则。
第八条  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实行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科研机构根据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本市岗位设置有关规定,结合功能定位、发展规划、科研任务、专业建设、人才队伍等因素,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条  科研机构应按照本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单位实际,以科学研究工作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为基础,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的特点和成长规律,分类、分层确定评价标准和聘任条件,建立符合实际的职称评审代表作清单。
第十条  科研机构应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聘委会可分院、所(中心、实验室)两级组建,一般由院、所(中心、实验室)领导、人事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才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聘委会主任一般由院、所(中心、实验室)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从业操守、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专业领域、具有与所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单位内外专家组成。
聘委会负责根据考核组和评议组的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职责,提出聘任意见。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发布拟评聘岗位信息。科研机构根据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发布评聘岗位信息。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人员应符合自然科学研究或社会科学研究职称系列的基本条件,并具备履行应聘岗位职责的科学研究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
(三)考评前公示。聘委会对应聘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发现应聘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应聘资格,纳入失信黑名单。
(四)考核、评议。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
(五)确定拟聘人选。聘委会综合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实际,提出拟聘人选。
(六)验收。市人力社保局对全市科研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程序和结果进行验收。
(七)聘任前公示。聘委会对验收合格的拟聘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方式反映的问题线索,逐一核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聘任结果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将聘用结果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九)科研机构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书。
第十三条  对于科研机构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聘委会根据岗位情况提出综合考察评议意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可直接聘用。
第十四条  岗位聘用实行聘期制,聘用合同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科研机构与受聘人员可按照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签订新的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可根据受聘人员与岗位的适用情况,低聘岗位等级直至解除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