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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办〔201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政〔2018〕9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政〔2020〕80号规定,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意见
省 农 牧 厅
 (二0一一年四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顺利实施,切实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促进牧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及《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是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迫切需要。按照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必须将草原承包到户(联户)的要求,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既是前提、也是基础。从目前来看,我省已将90%的草原进行了承包。其中,承包到户的2.85亿亩,占可利用的67%,承包到联户的1.14亿亩,占可利用的26%。发放草原使用证8.4万户。草原承包责任制的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的积极性,促进了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畜牧业生产的发展。但目前全省尚有4900万亩草原没有承包,在已经承包的地区还存在权属界限不清、承包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资料档案不完整,以及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将不同程度地影响牧民投资建设草原和发展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并对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各级政府要把完善草原承包工作作为当前农牧区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和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地做好完善工作。切实将草原承包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广大农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确保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自觉保护、管理、建设草原的积极性,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


  二、工作要求及原则


  (二)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稳定现有草原承包关系为基础,依据《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和相关规定,加快推进完善草原承包到户(联户)工作,全面落实草原承包经营责任制,加强草原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档案资料,全面推进电子化管理。


  (三)坚持原则。


  ——坚持草原承包经营权长久稳定不变的原则。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对个别草原划分不合理、权属界限不明确、草原承包经营权未落实的,进一步做好落实完善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草原承包经营权,应保持草原承包关系长久稳定不变。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做到公平合理。按程序做好草原划分、确权和登记发(核)证工作,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并对承包的草原面积、等级等在乡村两级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我省冬春、夏秋草原及牧区、半农半牧区草原承包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确保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稳步推进。


  ——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则。对于条件具备能够承包到户的要一次性将草原承包落实到户,对条件尚不成熟的,要加大调研、勘界、落实面积等前期工作,创造条件,有序推进,力争年内完成任务。


  三、主要任务


  (四)全面推进草原承包到户(联户)工作。各地要在切实做好草原勘界工作,明确草原界线的基础上,根据《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加快推进草原承包工作。对牧区冬春草原,必须一次性承包到户,明确权属界线,签订承包合同,落实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牧区夏秋草原和半农半牧区草原要尽量承包到户,对确实不能承包到户的,也要明确各户(联户)使用草原的范围、面积和权属,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对国有农牧场及其他单位使用的草原,要按照隶属关系和《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规定,通过合同形式由职工(户或联户)承包经营,落实管护责任;各地政府对草原界限不清的、草原界限未定或有争议的,在定界或争议解决前,暂不进行承包。另外,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预留好牧道、饮水道及其他公共事业用地,便于草原建设、畜牧业生产及公共事业发展。


  (五)落实草原登记、发(换)证工作。各地政府要认真落实草原登记发(换)证制度,规范草原承包合同管理。对依法确定给乡、村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登记、发(换)证工作,草原使用权证均应更换为全省统一印制的《草原使用权证》;对承包经营的草原,由乡级人民政府与承包经营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核发草原承包经营证,未按政策要求和发放程序办理的草原使用证和承包经营证,均无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六)加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各地在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调查摸底工作,切实按照《青海省草原使用权流转办法》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搞好协调服务,规范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大对流转草原监督管理力度,切实维护草原承包者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确保流转的草原用途不变。


  (七)强化草原承包档案管理。切实加强草原承包资料档案的规范化管理,认真做好草原承包档案资料搜集、整理和分类归档、保存工作,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草原承包档案电子化管理。


  (八)建立草原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引导草原承包经营者,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处、司法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草原承包过程中发生的纠纷,逐步建立草原承包纠纷调处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九)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目标。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全力做好配合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层层落实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确保完善草原承包工作顺利实施。


  (十)严格执行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草原承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完善草原承包工作方案》、《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青海省草原承包检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同时各地还应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完善草原承包按照工作程序进行,保证进度和质量。


  (十一)广泛动员群众,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农牧民群众真正认识到草原承包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消除顾虑,排除阻力和干扰,调动群众参与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积极性,赢得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


  (十二)加强督导检查,严格验收程序。各地要加大对完善草原承包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省农牧厅等有关部门要不定期进行巡回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各地草原承包工作完成后,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草原承包检查验收办法》,进行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州有关部门组织省级验收。


  (十三)落实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需要。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工作经费,保障草原承包工作顺利开展。


来源:http://www.qinghai.gov.cn/xxgk/xxgk/fd/zfwj/201712/t20171222_19746.html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