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修改《青岛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规)字〔2025〕1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各派出分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评估,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修改个别表述后继续执行《青岛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八条的“地下停车库(位),按照工业用途对照上述比例测算地价”,修改为“地下停车库(位),按照工业用途对照上述比例测算地价,不进行容积率修正”。
三、本通知自2025年1月6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2日
青岛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修改<青岛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建设用地地表以下的空间。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以下称“单建地下空间”)。
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 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对已办理地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且方案设计批复已明确地下工程的,视同已办理地下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范围、用途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每一层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竖向高程、层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第七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依据国家、省、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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