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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吉地税发〔2002〕171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2-12-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定为20%,请一并贯彻执行。”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9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定为20%,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9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年8月5日                国税发〔200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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