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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5〕1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7-29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

附件:

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


税目

税额

课税单位

原油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塔里木河南勘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3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延长油矿管理局

2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4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

2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日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

18

其他石油开采企业

16

各企业的稠油、高凝油

14

天然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15

千立方米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13

千立方米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13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12

千立方米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冀东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

9

千立方米

其他天然气开采企业

7

千立方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