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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2-21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15号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认真贯彻执行。对北京市盐业公司1992年12月31日储备盐的数量进行清理,于1994年3月31日前由北京市盐业公司将清理情况报所属税务分局,同时报送北京市税务局。

1994年2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5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1994-01-18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税务局:

现将《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自产自用产品的课税数量 资源税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量而采取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二、自产自用产品的范围 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所说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生产和非生产两部分。 
三、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的税额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