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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规〔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4年1月8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生效日期2021-07-18失效日期2025-12-31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青政发〔2020〕6号)精神,现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当地用人单位连续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月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城乡劳动者,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三)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五)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外出就业且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女满16至40周岁、男满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八)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九)脱贫享受政策人口。是指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二、认定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线上申请办理,也可向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能够核查比对个人身份和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流动人口信息详情》)、离婚证或丧偶证明、低保证、残疾人证、失地证明等纸质证明材料。经办机构无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的,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诚信申报承诺。


  (二)认定。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核查其就业、失业等信息。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将个人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纳入青岛市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系统提示、现场或书面形式告知本人不予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对以书面承诺方式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如通过抽查、复查等方式确认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三、资格注销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经办机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主动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


  1.第1、2类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通过信息系统予以自动注销。


  2.第3、6、7、9类人员,由个人认定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实情况后,通过信息系统予以注销并标识注明信息。


  3.第4、5类人员在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自动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4.第8类人员,由经办机构参照失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除第4、5类人员外,被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人员,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重新按规定申请认定。


  四、精准帮扶


  (一)实施网格管理。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以街道(镇)为网格单元,按照常住地、户籍地、就业地、参保地,将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网格管理。各区(市)应为每个网格至少配备一名就业服务专员,开展需求调查、动态管理、信息录入、服务对接、效果跟踪等服务。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二)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统筹做好大龄失业人员、“双零家庭”、残疾人、失地农民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健全城乡一体化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将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纳入政策扶持体系,提升就业援助工作水平,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三)开展动态服务。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并将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就业创业培训需求、就业服务对接过程、就业服务成效等信息,纳入青岛市就业援助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动态服务。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尤其将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大龄失业人员、城乡双零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等符合认定条件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地实施帮扶,促进其多渠道就业。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认定程序,将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责任目标量化细化,落实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圆满完成就业援助目标任务。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继续保留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


                                                                                                                  社会保障局                                  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