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供地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青政发〔2005〕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政发【2016】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作,指导招商引资工作,引导社会投资方向
(一)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要加快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充分发挥其为经济社会发展依法用地提供法律依据的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发改等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争取上级对我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予以政策倾斜。
(二)改进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工作。建立和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产业布局规划、招商引资工作挂钩制度,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在编制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时,各区市和发改、外经贸、招商、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努力实现“五个衔接”、“五个落实”,即: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招商引资计划相衔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落实新增建设用地的面积、位置、用途、主要规划和建设条件等五项指标。对于存量建设用地,各区市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五个衔接”、“五个落实”的要求,制定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计划,弥补我市新增建设用地的不足。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批准下达后,要向社会公布,以指导招商引资工作,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通过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土地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改变个别地方盲目招商,招商引资项目无地可落,有地难落,以至违法用地的现象,逐步实现由“为项目找地”向“按地招项目”的转变。
(三)加大特殊重大项目用地的保障力度。对于我市确定的特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各区市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联系,争取将其列入国家计划,给予机动用地指标,促成项目依法顺利用地。
二、多渠道利用土地,使招商引资项目有地可供
(四)规范建设用地批次报批工作,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供地效率。各区市要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精神,组织发改、外经贸、招商、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批次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和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市上报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和控制性规划。分批次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还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通过规范建设用地批次报件工作,切实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供地效率。
(五)进一步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各区市要组织存量建设用地普查工作,开展土地“大排查、深挖潜、严管理”活动,摸清底数,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科学利用。对未利用地、废弃地和城市地下空间,要加大开发利用力度;对“半拉子”工程要限期清理;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甚至长期闲置的土地,要通过收取闲置费、协议收回、无偿收回、公开出让等方式予以处置。通过加大土地整理工作力度,盘活闲置土地,为招商引资用地开拓更多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弥补新增建设用地的不足。
三、充分运用土地供应政策,依法保证招商引资项目用地
(六)区分项目用地性质,采取不同方式供地。对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一般竞争性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采取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对经发改会同外经贸、招商等部门确认的比较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对经发改会同外经贸、招商等部门确认的重大特需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提高准入标准,采取招标方式出让。
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工业和带有赢利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以及利用存量房地产用地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工业用地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七)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对经发改会同科技、招商等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最长不超过三年。规划部门可直接根据用地单位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禁止非法压低地价招商。各区市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