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6〕15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9-29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资源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05年以来,为充分发挥
资源税调节收入,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先后对石油、天然气、铁矿石、钼矿石、锰矿石、岩金及煤炭等矿产的
资源税适用税额和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资源税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之一。为了进一步落实
资源税政策,规范
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
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建立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税源控管的协作机制。一是要求对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特别对手续不健全,流动性较大的纳税人要依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二是要及时取得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信息、安全生产部门办理矿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矿产品开采用地信息、矿管部门办理的采矿证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发放信息、采矿计划信息等。三是建立
资源税户籍税源管理制度。通过对征收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与有关部门的纳税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对从事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的税源监控管理。
二、加强
资源税核定征税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应税矿产品的产、销、存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一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监督和服务职能,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督。二是根据不同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不同应税矿产品的类型、生产、移送、销售、收购、选矿等各环节的特点,找出应税矿产品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