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威财发〔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财政局2022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2-11-30 )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3.7.8 。
各区市财政局,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
为规范市级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我局研究制订了《威海市市级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财政局
2020年6月8日
威海市市级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培育发展我市创新创业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根据《
威海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市基金业发展促进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
威政办发〔2019〕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市天使基金)是指威海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引导基金公司)出资设立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用于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基金。
第三条 市天使基金为市引导基金公司的直投基金,规模为1亿元,市天使基金的后续滚存收益持续投入市天使基金。
第四条 市天使基金是政策性基金,以股权投资、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以及通过参股天使投资子基金等形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和投资项目库
第五条 市引导基金公司对市天使基金履行决策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建市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审议市天使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监管市天使基金投向;
(四)监督市天使基金的管理运行;
(五)对市天使基金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六)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六条 市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市天使基金的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四)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引导基金公司负责设立公开动态的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库,项目库所有项目由企业或个人进行网上申报。市科技局、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各牵头部门应及时对网上申报的项目进行遴选,择优向市引导基金公司推荐。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八条 市天使基金重点投资威海境内以下领域:
(一)符合“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创新产业集群”政策方向的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
(二)留学生、大学生优质创业项目;
(三)优秀企业和具有快速成长潜力的企业。
第九条 市天使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股权投资;
(二)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
(三)参股天使投资子基金。
第十条 市天使基金所投资项目必须来源于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库,且为市科技局或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各牵头部门所推荐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天使基金优先支持威海市“信财银保”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内评级为B级以上的企业,并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实现投贷联动。
第十二条 市天使基金对处于种子期的单个企业投资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处于初创期的单个企业投资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市天使基金不能成为参股子基金的最大出资人,所参股子基金应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
第十四条 为扶持被投资企业创新创业,市天使基金通过让利、鼓励回购等多种措施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激励,具体的激励方式以每个项目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
第四章 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市引导基金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审慎经营,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市天使基金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市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履行市天使基金投资决策职能,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市天使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对接项目。市引导基金公司接收市科技局、七大千亿产业集群各牵头部门从天使基金投资项目库中推荐的项目。
(二)尽职调查。市引导基金公司对推荐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按照项目具体情况可聘请产业、投资、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方案。
(三)决策审批。市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市天使基金应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市天使基金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十九条 市天使基金应与被投资人书面约定,当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融资时,市天使基金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投资的权利,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市天使基金享有优先清算的权利。
第五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条 市天使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 市天使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市天使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3年期满后,达到合同约定的展期或转为股权投资条件的,应及时展期或转为股权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展期或转为股权投资条件的,应及时回收。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必须与被投资人书面约定市天使基金提前退出价格,经被投资人申请,市天使基金可提前退出。市天使基金退出时,退出价格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市引导基金公司监督下组织清算,本金及收益由市引导基金公司收回。
第六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引导基金公司每年可按照不超过市天使基金认缴规模的2%列支基金运作相关费用,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资实施、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天使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所取得的净收益作为市天使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六条 市天使基金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市引导基金公司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引导基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