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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20〕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北州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3月3日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规范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事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须建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将海北州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范围。其目的:


(一)推动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弘扬,保持海北州文化的多样性和地域特色;


(二)加强海北州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海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同感和持续感。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地区、群体及个人对海北州文化的贡献,展示海北优秀传统文化的丰富性;


(四)增进外界对海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区域间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海北州文化的影响力和感召力;


(五)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旅游、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海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
第四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应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维系海北州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海北州区域内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各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充分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
(五)具有见证海北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海北优秀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五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以上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海北文化在相关区域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展览、展演、观摩、培训、研讨、节日活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互联网、微信、现场展示、展演等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六条 申报海北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基本情况、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