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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政办发〔2022〕8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738号令),以及《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模式,推进市级行政事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形成灵活高效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运作机制,激活存量资产,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责任。行政事业单位是本部门、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财政局是组织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分类处置。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通过划转等方式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集中统一监管,并根据各类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处置变现、委托经营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提高资产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率。

三是分步实施。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分步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成熟一批,纳入一批,既要维护有关方面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改革内容

(一)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指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控制的与其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无关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

1.对企业投资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2.闲置房产土地;

3.出租房产;

4.出借资产;

5.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应纳入集中统一监管。

(二)分类推进集中统一监管改革

纳入改革范围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科学分类、厘清功能、综合施策、高效管理的原则,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1.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闲置房产土地、出租房产等经营性国有资产,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与原单位脱钩分离。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清单,具备统一监管条件的交由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以下简称市资产运营中心)接收或委托市场化运作。

2.粮食类、政法类、科技类、医疗卫生类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相关的部分特殊企业,暂维持现行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入集中统一监管做好各项准备。

3.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企业中属于“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的,由原主办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撤销、注销等市场化方式处置。

4.结建类人防资产按照权属改革办法执行。

(三)确定管理运营单位

确定市资产运营中心承担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职责。市财政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业务实施综合监管。

对所接收的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闲置、出租出借房产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市资产运营中心通过处置变现、收储盘活、委托经营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盘活,提升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四)资产运营方式

1.对企业投资及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

(1)对企业投资。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的对外投资企业股权,原则上实行脱钩划转。原主办部门和单位组织对所投资企业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核查完毕后,将股权划转至市资产运营中心纳入集中统一监管。

(2)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的上市公司股权统一划转市资产运营中心管理。

2.闲置房产土地

对行政事业单位上交的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的闲置房产土地,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集中拍卖。对于权属清晰、市场处置价值高的房产,实施市场化公开处置,提升国有资产效益。

统筹使用。对闲置的办公设备及部分房产由市资产运营中心接收,会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分类别调剂使用,打造“共享办公区”示范项目,为省市工作专班、临时机构提供集中办公场所及设备,减少财政开支。

收储盘活。对于分布散乱、配套缺失等处置难度较大的房产、土地,市财政局牵头协调有关各方,推进征收收储,实现盘活。

委托运营。尚未实施处置变现的闲置房产土地,委托市属国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理念,结合城市更新分项目统一开发,提升房产、土地资产使用效益。

3.出租房产

(1)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的出租房产优先考虑作为闲置房产分类处置运营,其中不具备集中拍卖、统筹使用、收储盘活条件的,原则上采用委托运营方式进行管理。对租赁期限届满的委托运营房产,中介机构重新进行租金评估,原则上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最长不得超过10年。

(2)经审核暂不具备集中统一监管条件的出租房产,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规定执行,应按以下程序报批:

单位提供申报资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资产租赁申请;

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拟租赁资产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以正式文件予以批复,同时委托中介机构对拟租赁资产进行评估;

单位凭批复文件、资产评估核准结果等相关资料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资产进行公开招租,并按要求与承租人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4.出借房产土地

对出借的房产土地统筹调剂使用。其中,出借给市国有企业的,由市资产运营中心有序接收,统筹调剂使用或统一公开招租。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区的,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接收,将符合条件的办公房产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使其具备会议、办公条件,打造“共享办公区”示范项目,为省市工作专班、临时机构提供集中办公场所,减少财政开支,也可统筹调剂办公使用。

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闲置房产土地、出租房产必须权属清晰、权证齐全,权证不齐的应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补办。

(五)收益管理

1.股权投资收益

事业单位脱钩划转至市资产运营中心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股权投资,由市资产运营中心依法收取股权投资收益。

2.闲置房产土地处置收益

采取集中拍卖、委托运营等方式取得的收入,扣除交易税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净收益,由市资产运营中心按规定上缴财政。

3.出租房产处置收益

市资产运营中心统一运营管理的房产出租收入,扣除交易税费、评估费等处置费用后的净收益由市资产运营中心按规定上缴财政。

三、实施步骤

(一)2022年4月底前,市资产运营中心完成集中统一监管平台建设,做好接收各项准备工作,构建运营机制。

(二)2022年6月底前,市直各单位完成经营性资产的全面清理移交工作,市资产运营中心做好接收管理。

(三)2022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牵头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审定所涉资产清单及分步实施计划,协调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推动方案稳步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财政局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行政事业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责任主体,结合本部门或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积极按规定程序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三)稳妥推进实施。各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