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文化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6〕12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5-29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文化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它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和文化厅反映。
附件:1、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辽宁省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3、临时经营演出个人所得税审批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5〕171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11-18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规定,废止第十一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十九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条中“文化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部”,并改为第十九条。

(通知略)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
第三条 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或预扣个人所得税
预扣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控管的原则自行确定。第三条第二款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局”
第四条 演出经纪机构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或变更以上证件内容的,必须在领证后或变更登记后的3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发放《演出经营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时,应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 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将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