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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绍市国税进[2004]464号2004-8-30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2.4)规定,全文废止
市区各出口企业:
为使出口退(免)税规定更好地适应《外贸法》的要求,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55号)文件要求,结合绍兴市区实际,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