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2017-09-18 日人社规〔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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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17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和《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驻日照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省属驻日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我市一类风险行业费率执行,基准费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2%,当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出现年度当期收不抵支,且累计结余达不到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自次年起费率上浮至0.3%。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按单位职工现行经费渠道解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工伤保险缴费在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