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层国税部门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4]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4-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防止地方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文件要求,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席会议协商同意,由国税部门在窗口临时开票征收“两税”时,向缴纳“两税”的纳税人同时代征地方税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范围和代征单位
(一)国税部门的代征范围是指从事临时生产经营并在窗口临时开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代征的地方各税是指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