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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年修订)【全文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2015年修订)【全文废止】
威政发〔2015〕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0-29规定,建议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环翠区、国家级开发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设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税务、公安、国土资源、物价、监察、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具体实施方式,由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由市和各区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房居住。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和各区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收取租金。实物配租应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五条 新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应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实行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一致的政策优惠。对收购旧房屋、接受捐赠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六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和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行使出租人职责,负责出租、维修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筹集,包括以下来源: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其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购买和建设廉租住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货币补贴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二章  保障对象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取得威海市市区居民户口(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年(含)以上;

(二)属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家庭,或按规定程序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成员均未购买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均无自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均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虽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而无房居住的,经民政、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认定,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

第十条 低保家庭应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家庭;低收入家庭应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威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证明)的家庭。

民政、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的资格审核,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公正公平、科学合理。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的住房状况以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的档案记载、调查核实情况为准。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实施。家庭成员的确认应以户口簿和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情况为准。

与父母同住的已婚子女所在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分立户口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章  保障标准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标准按每户4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

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状况的不同,实行分类差别补贴。对低保家庭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全额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对低收入家庭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75%补贴。

保障对象领取补贴后,可根据家庭居住需要,自行选择和租赁适当的住房。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居住状况,对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户主为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以下统称受理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