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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业银行派发股份 支付职工购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商业银行派发股份 支付职工购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吉地税个人所字〔1999〕21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9-07-04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信用社转为商业银行派发股份、支付职工购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长地税个所字〔1999〕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商业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额,应根据国税函〔1998〕289号第一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项目由商业银行代扣代缴。对商业银行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应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