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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0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02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包括经县级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
二、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经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或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政府原行业性行政管理部门(如商业局、机械局、一轻局)进行企业化改造,成为代当地政府或国资局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在其组建过程中,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逐层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