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2016-11-21 兰政发〔2016〕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发〔2015〕7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 甘政发〔2015〕80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
(二)基本原则。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惠及全市19.2万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其中:城市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上浮20%;农村低保家庭中主要成员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施保。靠家庭供养的城乡成年重度残疾人,公安部门应准许其单独立户,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对患病住院的残疾人或在各级康复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自负费用过高、影响家庭生活的,县区民政部门要将其优先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加强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病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中患重病和因残致贫的残疾人按政策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残疾人和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残疾人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市民政局牵头, 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三)完善落实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救助,情况特殊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改善供养条件。(市民政局牵头,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5%,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各类农村建房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县区政府要制定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差异化补助政策,提高无力自筹资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各县区政府、建设、房产、扶贫、残联等部门要整合涉农资金,统筹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建房费用。2018年底全面完成全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市房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扶贫办、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五)建立健全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要健全城乡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贫困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以下简称“三项补贴”)制度,制定“三项补贴”实施办法。“三项补贴”标准要与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并逐步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残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六)关心贫困残疾人日常生活。制定具体的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费用补贴制度,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半价收取等扶助规定。落实残疾人乘坐市内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等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一、二级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地铁、城际铁路客车的优惠规定,并允许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和佩戴工作标识的导盲犬乘坐以上公共交通工具。落实城市公共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车免费停放的规定,为就业年龄段的残疾人及残疾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确保贫困残疾人优先足额享受惠民殡葬政策。(市残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七)健全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对城乡居民中的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由县区政府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区应当提高代缴档次。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残疾人员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由县区政府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八)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全额或部分代缴。按照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残联等部门报销种类目录,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低视力弱视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和城乡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根据全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逐步将医疗和康复训练周期较长的残疾人康复纳入“特殊门诊”和慢性病的医保报销范围。适当上浮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90%,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对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得低于80%。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和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市、县区医保机构要降低残疾人住院报销的起付线标准,卫计部门、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的贫困残疾人在普通门诊挂号费、注射费、医疗设备检查费和住院床位费等方面实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持有残疾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员住院统筹费用报销比例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市人社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九)加强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市、县区对新建、改建设施要严格按照无障碍施工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管。加快推进政府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行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在实施保障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中,依法实施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县区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的方式发布、音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将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基础建设和文明城市创建考核内容。(市建设局牵头,市文明办、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委、市食药局、市体育局、兰州广播电视台、市残联配合)
三、切实推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义务。市、县区用人单位在公开招录人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残疾人。(市人社局负责)
(二)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到2020年,市、县区残工委成员单位(有特殊岗位要求的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干部队伍中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市、县区残工委成员单位负责)
(三)鼓励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技术、后勤等), 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应依法与招录的残疾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市人社局牵头,市国资委、市残联配合)
(四)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达到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地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残联配合)
(五)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制度,充分发挥其促进残疾人就业以及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对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在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资金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可再从结余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残联配合)
(六)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优惠政策。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每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并办理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安排 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在3年内,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配合)
(七)积极拓展渠道安置残疾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社部门要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目录,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在残疾人康复、托养、辅助器具适配、法律救助、文体辅导员等领域,设置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统筹城乡发展,城镇(街道)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未纳入公益性岗位的乡镇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应参照城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标准,将其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落实解决;县区政府应逐步提高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专职委员到龄后,县区政府应及时予以补充。(市人社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八)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各级残联要积极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市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年列支50万元、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定给予资金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帮助安排经营性场所。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稳步促进盲人就业,推动和扶持盲人保健行业品牌化发展。县区政府要积极扶持残疾人及其家庭、赡养人开办家庭农场、农场店、网点和社会便民服务店点,鼓励企业带动发展残疾人家庭手工业。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卫计委、市交通委、市残联、各县区政府负责)
(九)加强残疾人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积极搭建残疾人就业平台,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以按规定给予补贴。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拓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渠道,提高残疾人就业竞争力。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社会化培训为重点、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补充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体制,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全市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的城乡残疾人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并掌握1至2门职业技能。市残联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县区残联每年举办不少于2次的残疾人专场就业招聘会。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的奖励机制。(市残联牵头,市人社局、市农委配合)
(十)落实残疾人就业税费减免政策。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或民营企业的,按规定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按规定免征、减征有关税费。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农疗机构、福利企业等用人单位,依法享受税费减免待遇。采取资金扶持、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市国税局牵头,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残联配合)
(十一)建立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机制。落实好省 、市加快扶贫政策的力度,按照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的要求,残疾人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和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及贫困监测体系。市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年列支50万元、县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全面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到2020年扶持发展50个农村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安置农村残疾人500余名,辐射带动周边500户残疾人家庭脱贫致富。免除农村残疾人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市扶贫办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配合)
(十二)强化残疾人劳动保障监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负责)
四、切实完善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一)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推行全纳教育,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相衔接的残疾人教育体系。促进特殊教育向学前延伸,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学前教育部);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或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开办残疾儿童幼儿园(班),积极开展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训练;鼓励普通幼儿园接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及爱心人士,开办重度、孤独症儿童的康复教育训练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多元化康复教育服务。
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城乡中小学要根据辖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需求,开展随班就读或开设特教班。落实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近就便入学的规定,开展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试点工作,确保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全市所有县、区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资源中心。
普通高中积极录取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有条件的县区要实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应设置职业教育部(高中教育部),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办残疾人班。(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配合)
(二)落实残疾学生就学资助政策。逐步建立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大力推广和应用国家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提高特教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每年6000元。落实各项残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学前残疾儿童助学制度,对接受普惠性学前一年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每生资助6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由学生生源县区财政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特教学校接受普高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助学金;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教学校接受中职教育的残疾学生免除学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助学金;对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助学金。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等,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学费补助,补助标准及所需经费由县区政府确定解决。县区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和特教班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残联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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