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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庆政办发〔2013〕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市政府有关文件的通知》 ( 庆政发〔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庆阳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表彰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调动全社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成立庆阳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项设置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联盟标准制修订项目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二)新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三)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单位。


  申报奖励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当是正式批准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的标准。


  第六条 申报奖励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标准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二)符合庆阳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及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


  (三)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提升庆阳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四)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庆阳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共五个等次奖项。


  第八条 特等奖,奖励30万元。


  (一)主持国际标准制定;


  (二)新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九条 一等奖,奖励20万元。


  (一)主持国家标准制定或国际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际标准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第十条 二等奖,奖励10万元。


  (一)主持行业标准制定或国家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国家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第十一条 三等奖,奖励5万元。


  (一)主持地方标准制定、企业联盟标准制定或行业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完成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第十二条 优秀奖,奖励3万元。


  (一)主持地方标准修订;


  (二)新承担省标准专业技术委员会分秘书处工作;


  (三)完成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


  第十三条 参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是指在标准文本中载明的前五名的标准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标准项目,由各参与单位分别申报,排序最前的单位按以上规定的等次奖励,排序靠后的单位按降低一个等次奖励,最低不低于1万元。


  第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度列支50万元标准化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标准的立项、制修订、审定、公告、编印和推广应用。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