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日政办发〔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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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供水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供水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专营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许可后,经营管理城市供水的单位。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域外)的供水设施配套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征收,纳入市级管理;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区域内的供水设施配套费由区政府(管委)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五条 供水设施配套费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政府和相关区政府(管委)使用,专项用于从水源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水设施建设。
第六条 住宅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实施。供水设施应严格按照《日照市住宅小区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由市、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供水单位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东港区、岚山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供水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征收(从水源至规划红线外)。
第八条 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前缴纳。
第九条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供水配套建设条件的,分别经市、相关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认定同意后,可暂缓缴纳供水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应缴纳的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缴。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用途或者超出原规划面积的,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按照规定补缴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相关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管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