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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0]20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11-21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对随军家属的认定问题
根据《通知》精神,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其上一级单位关于其级别认定的证明,并比照市劳动局和市地税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劳服发[1999]46号规定办理认定手续。
二、对安置随军家属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管理工作
在免税期间,税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的通知》(京劳服发[1996]191号)中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每年对其进行年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独自经营的,可在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财税〔2000〕8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0-09-27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