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临人社规〔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人社字〔2020〕95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印发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临人社规〔2022〕2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乡村人才振兴,着力培养一支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加快建设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沂蒙高地,根据《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鲁发〔2018〕20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 (
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试点的复函》(鲁人社函〔2019〕48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在我市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表明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对应名称分别为:农民高级农艺师、农民农艺师、农民助理农艺师。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乡村人才振兴、产业振兴;
(二)突出实绩,促进现代农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第五条 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定级别和评定人数根据我市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发展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价标准
第六条 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范围包括粮、棉、油、果、菜、茶等种植业,畜牧、淡水养殖业,农产品初加工和农民专业合作服务行业等。评定对象主要包括在上述领域的农村科技带头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生产性服务组织、涉农企业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中从事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的骨干人员。
第七条 申报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农业,献身农村,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群众公认度高;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不良诚信记录,无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报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的人员须掌握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实践经验丰富,推广、示范、带动能力强,生产经营或指导服务达到一定的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物蔬菜类。粮食、棉花、油料等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蔬菜、瓜果露天种植面积30亩以上或设施种植面积15亩以上;食用菌、药材等固定种植面积30亩以上,或年产量30吨以上,或年产值30万元以上。
(二)经济林果类。苗圃面积30亩以上;保护地栽培面积10亩以上;苹果、桃、梨等经济林基地种植面积50亩以上。
(三)畜禽养殖类。养殖场(区)须饲养档案、免疫档案齐全,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按标准配套粪污处理设施,且达到以下规模: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或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或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四)水产养殖类。淡水池塘养殖面积20亩或工厂化养殖面积10亩以上;水库养殖面积50亩以上。
(五)农产品加工类。开展农产品保鲜、储藏、初加工和组织销售,年加工产值500万元以上,能带动30个以上的农户年增收5000元以上。
(六)农业社会化服务类。创办或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成员在50户以上,推广应用农业新技术3项以上,能为30户以上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收购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 申报农民助理农艺师的,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
(三)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中,能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艺,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申报农民农艺师的,除能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组织或参与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技术指导服务,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农民助理农艺师资格3年以上或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满5年;
(二)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新型职业农民中级职称:
(一)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农村实用人才;
(二)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扬奖励的农村实用人才,包括 “齐鲁乡村之星”、“沂蒙乡村之星”、“沂蒙创业之星”等,以及取得县级及以上劳动奖章(奖状)等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称号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的,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民农艺师资格4年以上,或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或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应农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农业相关业务学习培训;
(三)能运用先进农业技术,在较大范围内实验、示范和推广,且在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农业骨干技术人才方面作出较大成绩;
(四)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较好成绩。
第十三条 入选“沂蒙乡村之星”等市级及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且专业能力突出,在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在农业农村生产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农民高级农艺师。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临沂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型职业农民本人申报;
(二)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审核推荐;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考察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推荐人选;
(五)市新型职业农民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认定;
(六)核准公布评定结果并发放证书。
第十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评定职称,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佐证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等。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村居(社区)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或村居(社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填写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后上报。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报材料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