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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参保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参保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潍政办字〔202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给参保单位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办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企业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潍发〔2007〕31号)和《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潍政字〔2020〕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市直参保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实行属地管理(以下简称“实行属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属地管理的总体要求

  实行属地管理是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的前提基础;也是适应社保征缴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要明确责任,细化分工,确保实行属地管理各项工作任务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二、实行属地管理的范围和方式

  在市直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原则上全部实行属地管理,下放地按照社保经办机构与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一致的原则确定,其中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为潍坊经济开发区的单位下放寒亭区管理,具体下放单位名单以人社、医保、税务部门业务系统为准。

  本次属地管理工作自2021年4月启动,坚持“梳理一批、成熟一批、下放一批”原则,分期分批稳妥推进。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要加强沟通,认真梳理市直参保单位名单,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各批次属地管理的单位,推进属地管理工作有序实施。

  三、认真做好实行属地管理的保障工作

  (一)扎实做好属地管理承接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要尽快对实行属地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主动与市直对口部门、单位沟通对接,明确属地管理的任务和各批次时间节点,制定承接工作方案,提前做好人员调配、业务培训、硬件配套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市直下放单位业务经办实现平稳过渡。

  (二)形成实行属地管理工作合力。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强化联动,确保属地管理工作稳妥推进;同时,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业务部门的指导,提升业务经办水平。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退役军人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制定配套措施,积极配合解决属地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工作中敷衍推脱,互相扯皮,损害群众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及时解决属地管理单位困难问题。市、县两级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属地管理单位的政策解释,争取理解和支持。对市直参保单位在属地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帮助解决,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关于市直参保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2007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属企业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潍发〔2007〕31号),对完善企业属地管理问题提出意见。2020年,为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市政府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实施方案》 ( 潍政字〔202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