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 津规资源发〔2021〕262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有关单位:2019年1月24日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 津政办发〔2017〕33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征收土地
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单独选址项目、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和政府整理储备用地)使用国有土地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或整理储备机构持有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并填写《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申请表》。具体分为三类:
(一)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者登记证明;
5.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8.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规划调整方案;
9.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成批次用地中的具体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三)政府整理储备用地,由整理储备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
2.经批准的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5.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审核和受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接到用地单位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应当对申请材料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是否有误;拟建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是否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权属地类情况是否清晰;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是否压占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是否在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范围内,是否在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范围内等。
三、拟订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对被征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拟征地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填写征地情况调查表;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结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依法测算征地补偿标准;
(三)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测算、核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被征地单位拟定安置途径;
(四)根据调查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测算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办理征地补偿费预存手续;并将拟征收土地面积、位置、所在乡(镇)村、需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征地补偿费等情况提供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保手续。
四、征收土地告知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告知文件应在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张贴,同时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政务网发布,并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及告知回执。告知书中应明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对拟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征收土地确认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在送达征收土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在《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上签字、盖章,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绝确认的,不予申报用地。对于在发布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确认。
六、依申请听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收到听证书后,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做出书面记录。
七、组卷上报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在组织听证会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放弃听证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填写《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等材料,按规定组卷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出具申报用地申请文件。
八、审查报批
区人民政府将建设用地申报材料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按报批要求查验申报材料,对于不符合上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一次性提出完善申报材料的意见;对于符合上报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属于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报市政府审批;需要上报国务院审批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九、用地批复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后,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规定标准和时限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收到市政府或者自然资源部批件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凭缴费证明,5日内办理用地批复手续。
十、批后公告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自收到用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乡(镇)、村内显著位置将规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张贴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同时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政务网公告,并将公告文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和送达回执。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房屋等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也可以在征地报批前的征收土地确认阶段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登记工作。
十一、拟定和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报批前已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办公地点或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同时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政务网公告,并将公告文件送达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张贴公告的影像证据和送达回执。
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出申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要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在征地报批时,已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地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在批后公告阶段与征收土地公告同步进行。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它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十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征地补偿费拨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应当在60日内,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户,并将收支状况张贴公布。
附件:1.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申请表
2.补正材料告知书
3.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通知书
5.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6.关于××项目拟征收土地情况的函
7.征收土地告知书
8.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9.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
10.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书四方案”
11.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12.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
13.关于申报**区**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函
14.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15.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16.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附件1
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申请表
建设用地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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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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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前期手续办理情况 |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
预审机关 |
预审报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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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审核机关 |
审核意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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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覆矿产资源审核意见 |
审核机关 |
审核意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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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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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初步设计 |
批准机关 |
批准时间 |
批准文号 |
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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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成果 |
出具成果机关 |
成果报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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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概况 |
用地面积 |
总面积 |
其中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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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四至范围 |
东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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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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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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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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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涉及权属单位 |
其中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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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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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情况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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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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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申请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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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情况 |
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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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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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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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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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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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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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地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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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项目: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需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文件; 4.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者登记证明; 5.是否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材料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6.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8.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规划调整方案; 9.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成批次用地(具体项目): 1.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或者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成批次用地(政府整理储备用地): 1.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 2.经批准的年度土地整理储备计划;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5.标注用地范围、位置的经批准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
附件2
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用地单位):
你单位于××××年××月××日上报的×××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意见如下:
申请要件缺少××××、××××等材料,根据有关规定,请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年××月××日
附件3
受理通知书
××××(申请用地单位):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上报的×××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申报条件,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年××月××日
附件4
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用地单位):
你单位于××××年××月××日上报的×××项目用地申请,经审查,存在××××、××××、××××等问题,不符合法定申报条件,不予受理。请按下列意见修改:
××××、××××、××××
特此通知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年××月××日
附件5
征收土地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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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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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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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村(组)的基本情况 |
土地总面积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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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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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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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人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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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力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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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总面积 |
公顷 |
其中 |
耕地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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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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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收 耕 地 |
名称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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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溉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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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天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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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浇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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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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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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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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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其他土地 |
名称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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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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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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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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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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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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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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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涉及 |
农业承包户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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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农业人口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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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劳动力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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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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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 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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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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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责任人: 审核责任人(单位盖章):
附件6
关于××项目拟征收土地情况的函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利益,根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12号)相关规定,现将××项目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提供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单位:××××村,××××村;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共××公顷,其中××村××公顷(含耕地××公顷),××村××公顷(含耕地××公顷);
四、涉及安置农业人口数量:共××人,其中××村××人,××村××人;
请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年××月××日
附件7
征收土地告知书
(××××)区征告字[××]××号
××区××乡(镇)××村民委员会及被征收土地农户: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拟征收××乡(镇)××村集体土地。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于××路×侧,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公顷(合××亩),其中耕地××公顷(合××亩)。被征收土地地类如下: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万元/公顷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计划采取方式××(安置方式)方式予以安置;实际安置办法以市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安置农业人口按照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享受征地养老、一次性补助等不同社保安置方式。所需社保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存。
七、在本告知书送达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八、自本告知书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年××月××日到××××年××月××日止),××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上述告知的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申请听证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征收告知书》送达后5个工作日(在此期限内)内将意见进行收集上报,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应按规定办理征收土地情况确认手续。
特此告知
(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年××月××日
附件8
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
天津市××区××镇××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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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事项 |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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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
天津市××区××镇××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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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件 |
送达人 |
送达日期 |
受送达人 签名及盖章 |
送达方式 |
征收土地 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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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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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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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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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情况 |
相关农户确认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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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权属 |
面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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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顷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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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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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单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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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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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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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盖章)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续表一:(被征收土地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情况 |
序号 |
产权人 |
附着物名称 |
数量 |
产权人 确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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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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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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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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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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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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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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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二:(被征收土地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被征收土地青苗情况 |
序号 |
产权人 |
附着物名称 |
数量 |
产权人 确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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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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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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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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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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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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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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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呈 报 材 料
“一书四方案”
编制机关(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监制
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计量单位:公顷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
|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
新增建设用地 |
|
|||||||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
地类 |
合计 |
使用国有土地 |
征收集体土地 |
使用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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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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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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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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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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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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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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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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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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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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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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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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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功能分区名称 |
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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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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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州)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市(地、州)人民政府 审核意见 |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地类 |
转用面积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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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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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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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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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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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质量情况 |
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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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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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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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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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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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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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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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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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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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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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质量等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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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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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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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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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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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调整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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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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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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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划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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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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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国家计划 |
已安排使用省级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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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年度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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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当年计划指标的,应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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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斤、万元
占用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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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25度以上坡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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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需补充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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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义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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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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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费用情况 |
义务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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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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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补充耕地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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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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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充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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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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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确认信息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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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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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充情况 |
已补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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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耕地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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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水田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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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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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补充耕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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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补充耕地面积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补充耕地数量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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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补充水田规模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水田规模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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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补充标准粮食产能 |
挂钩的土地整治项目备案号 |
挂钩标准粮食产能 |
所在县(市、区) |
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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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收土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人
征收土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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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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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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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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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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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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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补 偿 情 况 |
地类 |
面积 |
征地补偿 费用标准 |
产值标准 |
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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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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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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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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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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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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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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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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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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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安 置 情 况 |
需安置农业人口数 |
|
需安置劳动力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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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置
途
径 |
发放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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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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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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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地留物业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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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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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款入股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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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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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公里、个
申 请 供 地 情 况 |
功能分区 |
供地方式 |
供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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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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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适 用 情 况 |
功能分区 |
数量 |
申请用地 |
原有用地 (改扩建项目) |
指标控 制面积 |
指标对应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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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开展节地评价论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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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项目名称: 土地所在地: 区(县) 计量单位: 公顷
序号 |
土地权利人 |
权属性质 |
拟征(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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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其中:耕地 |
其他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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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填表单位: (公章)
附件12
建设拟征(占)土地地类权属情况汇总表
计量单位:公顷
权属单位 |
权属性质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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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牧草地 |
其他农用地 |
小计 |
商服用地 |
工矿仓储用地 |
公用设施用地 |
公共建筑用地 |
住宅用地 |
交通运输用地 |
水利设施用地 |
特殊用地 |
未利用土地 |
其他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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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灌溉水田 |
望天田 |
水浇地 |
旱地 |
菜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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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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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 填表单位:(公章)
附件13
关于申报××区××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函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实施《天津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申报我区城市(集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年第××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批申请用地总面积××公顷,涉及××幅地块,用于××项目建设,坐落在××镇××村。
二、本批申请用地符合《××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和××城市(村镇)规划;不涉及我市自然(湿地)保护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在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范围内;不在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范围内;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确定的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涉及占用林地××公顷,工程建设单位已取得××(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证号)(或不涉及占用林地)。
三、本批申请用地涉及集体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为××村集体所有;涉及国有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含耕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原使用者为××。
四、本批申请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公顷(含耕地××公顷),未利用地转用××公顷,已纳入××区××××年土地利用计划,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进城落户人口、农村产业融合、农民建房、京津冀协同发展、经济发达镇等)单列计划(或不属于单列计划)。
五、本批申请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公顷,缴费标准为××元/平方米,应缴费××万元,我区已备妥。
六、本批申请用地补充耕地任务已完成,补充耕地面积××公顷,补充水田××公顷(如不涉及水田不写),补充标准粮食产能××公斤,做到了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七、本批申请用地需征收集体土地××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有关征地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事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已按照征地程序要求组织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事宜,××村放弃听证(或并根据××村要求组织听证,具体情况见听证笔录)。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为××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万元,青苗补偿费为××万元。(或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为××万元,全部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另行补偿/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涉及安置农业人口××人,其中劳动力××人,采取××方式进行安置。(需安排农业户口人口××人转为非农业户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表业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已经落实。
八、本批申请用地未动工建设,不涉及违法用地问题。(或本批申请用地已动工建设,存在违法用地问题,××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已依法查处,违法用地单位已缴纳罚款。
本批申请用地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准确,请予审查我区本批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政府章)
××××年××月××日
附件14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年××月××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14〕20号)的有关规定,以××××号批准征收土地 公顷,现将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
2、建设项目: ;
3、土地用途: ;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 ;南: ;
西: ;北: ;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土地 乡(镇) 村集体土地 公顷( 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耕地 |
|
园地 |
|
林地 |
|
牧草地 |
|
其他农用地 |
|
建设用地 |
|
未利用地 |
|
合计 |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万元/公顷,计××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非货币补偿(社保、还建、合作分成等形式),具体非货币补偿形式为××××)。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人,其中劳动力××人。采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依照我市有关规定补偿。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八、其他内容
特此公告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年××月××日
附件15
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表
一、土地补偿登记表
××乡(镇)××村(组)(盖章)
填表时间:××年××月××日
地类 |
征收土地数量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万元/公顷) |
备注 |
|||
登记 |
复核 |
登记 |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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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农用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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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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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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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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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牧草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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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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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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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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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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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土地所有权代表: 登记责任人: 复核责任人:
二、地上附着物调查确认表
××乡(镇)××村(组)(盖章)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
产权人 |
附着物名称 |
单位 |
规格 |
数量 |
复核 |
产权代表人签字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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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责任人: 复核责任人:
三、青苗补偿调查确认表
××乡(镇)××村(组)(盖章)
填表时间:××××年××月××日
编号 |
姓名 |
农作物 种类 |
位置 |
面积 |
生长期 |
平均 产值 |
复核 |
签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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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责任人: 复核责任人:
附件16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经××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与××乡××镇××村协商,于 ××××年××月××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 ××乡(镇)××村集体土地××公顷,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见附图)
东: ;南: ;
西: ;北: ;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
|
园地 |
|
|
林地 |
|
|
牧草地 |
|
|
其他农用地 |
|
|
建设用地 |
|
|
未利用地 |
|
|
合计 |
|
|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万元/公顷,计××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非货币补偿(社保、还建、合作分成等形式),具体非货币补偿形式为×× ××。)
三、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按《 》有关规定执行,计××万元。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人,其中劳动力××人。采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内容
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年×× 月××日为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提出具体意见。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