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0〕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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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及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0年7月9日
甘肃省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人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有关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其病、伤情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终结时,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依据国家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通过医学检查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作出判断的一种综合评定行为。
第三条 参加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导全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实施参加省直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五条 职工向单位提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初审并公示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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