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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3〕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政发 〔2016〕40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7月23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政发〔2018〕29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4日


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投资的社会公共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公路交通、轨道交通、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 市建筑工务局代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相关工程项目统计、调度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受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代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基本建设各项手续,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和竣工移交等全过程建设工作,实施“交钥匙”工程。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与市建筑工务局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项目交接后,市建筑工务局凭项目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申报材料只需加盖青岛市建筑工务局工程专用章,以项目主管部门名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向项目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出具的审批意见,由市建筑工务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市建筑工务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报批工作。
  市建筑工务局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