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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3]13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9〕26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7-24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