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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1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3-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规定。
二、对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印花税汇总缴纳工作的通知》(京税三字(1991)607号)文件中第一至六条的规定执行。各局要严格审核手续,对提出申请汇总缴纳印花税并符合条件的印花税纳税单位核发由市局统一印制的“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
印花税汇总缴纳许可证”由市局票证中心统一印制和发放。
三、“印花税汇总缴纳专用章”的规格与内容市局不做统一规定,由各局自行设计与刻制,并统一编号登册领发。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152004-01-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