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青政发〔201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政发 〔2016〕40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青政发〔2020〕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全面促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残疾人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举措。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到2012年,建立起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到2015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二、实施“六建六享”阳光工程,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救助补贴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生活保障
1、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提高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对市内四区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二级残疾人150元,三、四级残疾人100元。农村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救助800元,二级残疾人600元,三、四级残疾人400元。五市三区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提高城市低保残疾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残疾人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家庭补助标准执行。今后城乡贫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同比例调整。自2011年起,年满18-29周岁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未单独立户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单独申请办理临时困难救助。年满30周岁以上且未婚的重度残疾人,按青政发〔2004〕5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低保家庭以及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家庭中,患有城乡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病种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后,个人所负担的医疗救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再给予30%的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3、加强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落实贫困残疾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市、区市每年规划筹建的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
4、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制定出台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加大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力度,逐步把农村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
5、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福利水平。落实好残疾人在享受税收减免、生活用电、水、煤气费用、就医就诊费用、农村残疾人承担筹资筹劳费用、盲人读物邮件寄递费用、聋人手机短信费用以及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轮渡等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各区市要建立与残疾人需求相适应并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康复中心;市和区市级医院及80%以上的街道(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康复科(室),发挥好对城乡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街道(镇)全部开展残疾人社区(村庄)康复医疗、功能训练、心理辅导等工作。依托各级医院和社会服务组织,确定一批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平的康复站,完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2012年实现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全覆盖。
2、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各级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政府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市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人员,培训后进入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3、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和产前优生健康检查及孕期、产后保健服务;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察,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加强对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和对7周岁以下残疾儿童的监测;对0-7岁残疾儿童实行抢救性康复,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在定点机构康复的残疾儿童达不到入学条件的,救助年龄可放宽到9周岁。
(三)建立完善的托养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身心关爱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托养照料。建立以机构托养为主、社区日间托管和居家照料服务为补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会捐助等方式,实施多元化的托养服务支持,适时提高托养补贴标准。逐步拓宽托养覆盖面,将托养服务政策由低保家庭残疾人向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延伸。
2、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化。开展托养服务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和“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机构给予社会福利机构应有的水、电、气等优惠待遇;对示范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残疾人托养机构中的医疗卫生室(站、所)取得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医疗定点资格的,在该托养机构中入托的参保残疾人纳入社区医疗保险管理,享受社区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四)建立完善的教育就业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公平发展机会
1、进一步发展残疾人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使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以及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享受到义务教育。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保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入学率水平。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保障各类特教学校和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待遇不低于普通学校教师,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晋级评优以及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高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标准据实给予奖励。
2、积极实施“扶残助学工程”。自2011年起,提高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教育救助标准。在外地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生活补助。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籍低保家庭残疾学生和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标准)。对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青岛籍残疾学生,按照大专生每人3000元、本科生每人4000元、研究生每人6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青岛籍残疾学生,按照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等学历只奖励一次。
3、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制定出台我市的实施细则,建立残疾人就业行政执法机制。探讨制定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产品专产专营、政府优先采购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新签订1年或3年以上劳动合同,每人每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20%或30%的标准分别给予岗位补助。鼓励用人单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毕业实习和就业岗位,在实习期内,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实习生,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额5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一年以上的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每名残疾人大学生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补贴。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再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助。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将其在编人员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其人员、场所和设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场所要设立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和服务项目,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实施资源共享。
(五)建立完善的文化体育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享有健康快乐生活
1、鼓励支持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文化强市建设内容;对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艺术人才、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与健全人同等的表彰和奖励。建立残疾人文化人才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妥善解决其就学就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