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8〕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酒泉市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四届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酒泉市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进全市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 ( 甘政办发〔2018〕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战略部署,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全面清理、依法有序退出各级各类保护地内已设矿业权,彻底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应退尽退。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底线;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意识,对涉及各级各类保护地的矿业权,全部限期退出。
2.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从实际出发,按照“共性问题统一尺度、个性问题一矿一策”的思路,有针对性分类制定退出方案,稳妥有序推进。
3.保护权益,公平公正。综合考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自行承担勘查开发投入风险等因素,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合理补偿矿业权人损失,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4.统筹协调,稳妥推进。针对各级各类保护地存在范围不清、功能区划不定、管理单位责任不明,以及数量多、相互重叠、设定不严谨、划定不合理等问题,致使矿业权清理中底数不清、重叠交错的情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据实核查、分步分类,积极稳妥推进矿业权有序退出。
三、总体目标
全面核实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军事禁区等禁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范围(以下简称“保护地”),清理保护地内矿业权,停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在全面停止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排查整改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清除自然保护区内人为扰动因素的不良影响。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湿地、文物保护区矿业权分类处置。根据进展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军事禁区等其他保护地矿业权退出。
四、处置方式
本方案处置范围是与各级各类保护地范围存在重叠的矿业权,根据矿业权的不同情况,参照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分类退出的做法,采取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1.注销退出。对矿业权人自愿放弃、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无找矿成果或资源枯竭、不具备延续条件或未履行法定义务且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探矿权采矿权,以及财政全额出资的探矿权,由县市政府督促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
2.扣除退出。对矿业权与保护地部分重叠的,可以采取扣减重叠部分避让保护地的方式进行退出。采取扣除退出方式的,扣除保护地重叠范围后,剩余区域必须符合矿业权延续变更条件;不符合延续变更条件的,不能以扣除方式退出。
3.补偿退出。对除采取注销、扣除方式处置之外的探矿权采矿权,统筹考虑矿业权历史与现状,实事求是,酌情以补偿方式退出。县市政府是筹集补偿资金的责任主体。采取补偿退出方式的,在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县市政府与矿业权人就补偿金额经协商或评估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后,由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矿业权。在补偿退出过程中,县市政府要重点关注矿业权人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现象的,要从补偿资金中先行支付,剩余部分支付给矿业权人。
五、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明确保护地范围
环保、林业、农牧、国土、建设、水务、旅游、文物等保护地主管部门核实确认保护地范围,明确保护地各功能区相关禁止限制要求,形成保护地范围的矢量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将所有保护地统一建库上图,形成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底图。对尚未实地落界的保护地,保护地主管部门要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范围组织实地落界,标明区界;对范围不清、界限不明或报备档案资料与实际管辖界线不一致的保护地,保护地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历史,妥善解决好保护地与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中型矿山、列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战略性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矿产地重叠等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做好勘界立标工作。
1.完成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肃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核实确认,明确各功能区相关禁止限制要求,形成保护地范围矢量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统一建库上图形成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底图。同时,按照批准优化的范围组织实地落界,标明区界。
牵头单位:酒泉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瓜州县政府、敦煌市政府、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甘肃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前
2.完成甘肃肃北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肃安南坝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肃敦煌西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北马鬃山北山羊省级自然保护区、玉门干海子候鸟省级自然保护区、玉门昌马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玉门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甘肃瓜州县塘墩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阿克塞县小苏干湖候鸟省级自然保护区、阿克塞县大苏干湖候鸟省级自然保护区、金塔县沙枣园子省级自然保护区、敦煌市南泉湿地自然保护区、敦煌市东湖自然保护区、安南坝阿尔金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肃州区黄泥堡滩自然生态功能保护区等15个自然保护区及祁连山国家公园、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核实确认,明确各功能区相关禁止限制要求,形成保护地范围矢量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统一建库上图形成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底图。同时,按照批准优化的范围组织实地落界,标明区界。
注:敦煌市南泉湿地自然保护区、敦煌市东湖自然保护区、安南坝阿尔金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肃州区黄泥堡滩自然生态功能保护区等4个县级自然保护区,县(市、区)政府撤销保护区批复文件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事项报市政府完成备案或整改销号后可不列入本方案。
牵头单位:酒泉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酒泉市环保局、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祁连山国家公园以及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业务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前
3.完成甘肃玉门硅化木省级地质公园、金塔黑河省级地质公园、敦煌世界地质公园雅丹景区鸣沙山月牙泉景区、甘肃敦煌雅丹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等4个地质公园范围的核实确认,明确各功能区相关禁止限制要求,形成保护地范围矢量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统一建库上图形成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底图。同时,按照批准优化的范围组织实地落界,标明区界。
牵头单位:酒泉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酒泉市环保局、各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前
4.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核实确认,明确各功能区相关禁止限制要求,形成保护地范围矢量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统一建库上图形成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底图。同时,按照批准优化的范围组织实地落界,标明区界。
牵头单位:酒泉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酒泉市水务局、各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前
5.完成各类风景名胜区范围的核实确认,明确各功能区相关禁止限制要求,形成保护地范围矢量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统一建库上图形成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底图。同时,按照批准优化的范围组织实地落界,标明区界。
牵头单位:酒泉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酒泉市旅发委、酒泉市环保局、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前
6.完成各类文物保护区范围的核实确认,明确各功能区相关禁止限制要求,形成保护地范围矢量数据,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并统一建库上图形成禁止勘查开采区域底图。同时,按照批准优化的范围组织实地落界,标明区界。
牵头单位:酒泉市文物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政府、酒泉市环保局、各自然遗产保护区及文物保护区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8年10月30日前
(二)清理核实矿业权
依据保护地主管部门提供的保护地范围底图矢量数据,县(市、区)政府开展本行政区保护地内矿业权清理核实工作,并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核定,将核实结果建立台账,由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审签,上报酒泉市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督导单位:酒泉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酒泉市国土局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前
(三)全面停止保护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按照保护地内矿业权清理核实结果,在前期已全面停止各级各类保护区矿业权勘查开采活动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由县(市、区)政府对前期未列入停止勘查开采活动的保护地内矿业权履行关停程序。
督导单位:酒泉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酒泉市国土局、各级各类保护地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9年1月30日前
(四)制定退出方案
由县(市、区)政府依据核实结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矿一策,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具体退出方案,明确退出的矿业权名单、退出方式、退出时限等。退出方案报酒泉市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督导单位:酒泉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4月30日前
(五)组织实施退出
由县(市、区)政府按照退出具体方案组织实施,并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应法定义务。对列入注销退出的,督促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上报注销申请;列入扣除退出的,对矿业权人自行确定的扣除后范围,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保护地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经确认已全部扣除各类保护地重叠范围的,出具核查及变更意见,并由酒泉市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出具审查及变更意见;对补偿退出的,由县(市、区)政府与矿业权人就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签订补偿协议,督促矿业权人向原发证机关上报注销申请。
督导单位:酒泉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六)矿权证件管理
列入注销退出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提交的注销申请,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办理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条件,但矿业权人经当地县(市、区)政府督促后仍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经所在地县级政府审核认定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并发布公告。列入扣除退出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提交的延续变更申请以及市、县意见,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有效期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列入补偿退出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提交的注销申请以及县(市、区)政府与其签订的补偿协议,办理注销登记。
督导单位:酒泉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注销退出矿权的注销工作;2019年11月30日前完成扣除退出矿权的变更登记工作;2020年3月30日前完成补偿退出矿权的注销工作;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遗留问题的处理。
(七)县级验收销号
在完成勘查开采设施设备拆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达成补偿协议、矿业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等工作后,由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成果、矿业权退出相关批准、审查、审核等书面资料的核查、审计,形成县级验收销号意见,并向酒泉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级验收销号申请。
督导单位:酒泉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各类保护地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20年7月30日前
(八)市级验收销号
酒泉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县(市、区)政府、保护地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地勘单位的配合下,实地验收矿山环境恢复成果、核查补偿协议及矿业权证件注销或延续变更登记等书面材料,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矿业权退出保护地销号的决定,并将核查及销号情况及时报送酒泉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酒泉市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1.完成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肃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山环境恢复成果实地验收、核查补偿协议及矿业权证件注销或延续变更登记等书面材料,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矿业权退出保护地销号的决定,并将核查及销号情况报送酒泉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酒泉市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酒泉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瓜州县政府、敦煌市政府、酒泉市环保局、甘肃安西极旱荒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甘肃敦煌阳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30日前
2.完成甘肃肃北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肃安南坝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甘肃敦煌西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肃北马鬃山北山羊省级自然保护区、玉门干海子候鸟省级自然保护区、玉门昌马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玉门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甘肃瓜州县塘墩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阿克塞县小苏干湖候鸟省级自然保护区、阿克塞县大苏干湖候鸟省级自然保护区、金塔县沙枣园子省级自然保护区、敦煌市南泉湿地自然保护区、敦煌市东湖自然保护区、安南坝阿尔金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肃州区黄泥堡滩自然生态功能保护区等15个自然保护区及祁连山国家公园、各类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矿山环境恢复成果实地验收、核查补偿协议及矿业权证件注销或延续变更登记等书面材料,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矿业权退出保护地销号的决定,并将核查及销号情况报送酒泉市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和酒泉市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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