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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1〕4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省长金融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类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着力提升各地运用金融手段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增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上一年度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要素市场、运营机构、融资企业,以及金融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州)政府、社会组织,由省政府给予表彰,授予省长金融奖。


第三条  严格把控评选质量,达不到评选条件的,奖项名额可以空缺。


第四条  评选范围


(一)金融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


(二)金融组织。省内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三)要素市场。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交易场所。


(四)运营机构。省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资本运营公司等。


(五)融资企业。省内上市或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的各类企业。


(六)社会组织。省内依法依规设立的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小贷、典当等行业协会。


第五条  评价标准


(一)金融机构。


1.银行机构。对支持全省重要工作、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发展产业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普惠金融情况,风险防范和化解情况,以及各项贷款特别是涉农贷款、单位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余额、增速,存贷比,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特色信贷产品,新增非信贷类融资额,纳税额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贡献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参与地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收购和处置工作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3.信托公司。对通过信托贷款、投贷联动、股权投资、并购基金、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模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4.金融租赁公司。对运用融资租赁工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5.保险公司。对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额、赔付时效、产品和服务创新、农业保险承保规模及赔付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赔款支出额、给付时效、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贡献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对当年牵头联系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6.证券公司。对辅导拟上市企业、保荐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保荐企业发行债券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7.期货公司。对提供套期保值等金融服务、创新开展“保险+期货”模式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8.基金公司。对基金规模、支持产业、公司治理、经营运作、风险管理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二)金融组织。


1.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对公司治理、业务运行、风险管控、社会贡献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机构给予表彰。


2.融资担保公司。对新增融资担保额和新增担保户数及其增长率、担保放大倍数、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担保额、代偿及损失、担保费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贡献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部署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三)要素市场。对提供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和助推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机构给予表彰。


(四)运营机构。对省委、省政府金融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五)融资企业。对首发上市企业、首发企业债券发行企业给予表彰;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企业发行债券(票据)融资、“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