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4]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4-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341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阎宝航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3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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