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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08 云国税发〔2003〕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第二条“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凭证的对象含有销售免税农业产品的个人以及经营农业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第三条“本省个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业产品,应开具《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第四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农业产品增值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除外)为“云南省烟叶收购发票”、“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以及省外从事农业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由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
二、本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购进农业产品必须按规定开具“云南省烟叶收购发票”、“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或取得“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符合云国税(2003)8号通知规定的才能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对使用其他收购凭证或取得其他销售凭证的,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凭证的对象为销售免税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及经营农业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具收购凭证。
三、本省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业产品以及经营农业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业产品,应开具“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
四、本省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免税农业产品无法开具“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时,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自行开具“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五、上述三种发票的印制、领发管理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 云国税发﹝2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