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办〔1996〕21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09-13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判定原则,
建筑安装企业职工取得的所得,全省统一在施工所在地缴纳
个人所得税。
二、
建筑安装企业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准确,能够反映
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情况的,对该企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可实行查帐征收;对不能真实反映
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情况的,对该企业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在工程总造价的2%以内确定应征
个人所得税额,由工程
建筑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三、从事
建筑安装业的工人(不包括
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具体办法由各市局制定,报省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7-22
1996年7月22日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规定,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USHUI.NET®提示: 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原来废止条款已经在本次修正中删除并重新排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我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