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办字〔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2019年度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定,建议全文废止。理由:1、2019年3月11日印发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4号)中,附件包含《山东省节能减排奖惩暂行办法》。2、2019年6月4日印发的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9〕15号)文件中,明确废止《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17〕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节能考核奖惩制度,切实调动全社会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7〕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和奖励设置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服务、节能科研和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以及推进绿色体系建设、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中取得显著节能成绩的单位及成果给予奖励,并公布名单。
第三条 省节能奖励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要求,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每年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省节能奖励包括2个类别、4个子项。
(一)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5个名额,给予每个获评单位、成果100万元奖励。
(二)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每年评选一次,各不超过50个名额,给予每个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省节能奖励奖金从省财政安排的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同一个单位同时具备多项奖励条件的,不重复进行奖励。
第三章 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评选范围:
(一)山东省节能突出贡献单位、山东省节能先进单位从我省用能企业、科研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中评选。
(二)山东省重大节能成果、山东省优秀节能成果从我省推广实施的节能技术、产品、设备、工程项目等中评选。
第九条 评选条件:
(一)参评单位须为省内注册独立法人。
(二)申报单位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纳入全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要完成或超额完成省里下达的各项节能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