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教〔201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法〔2017〕4号)规定,继续施行。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文广新局,北部新区财政局、社发局:
为加强全市区县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2年3月9日
附件:
重庆市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教【2011】31号)精神,为加强市级以及区县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常年性运行保障经费和一次性条件改善及设施设备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范围。按规定实施免费开放的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和街道文化中心。
第四条 补助标准及分担办法。
(一)市级美术馆(画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补助标准由市财政和文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确定;区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年每馆50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年每馆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补助标准为每年每站5万元。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二)中央没有纳入免费开放的全市175个街道文化中心,我市一并纳入免费开放范围,并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每年每站5万元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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