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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字〔2019〕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枣政办字〔2019〕4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2020年度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枣司发〔2020〕3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枣庄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的通知》(枣司发〔2023〕29号规定,继续有效。2019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卫生人才在引领和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健康枣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枣庄市基层名医,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基层一线从事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道德高尚、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医师。

第三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每2年选拔一批,每批人数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人员组成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范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岗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口腔、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

第七条  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业务技能在基层较为突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对带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群众基层首诊、维护群众健康作出较大贡献,深受当地群众信任和好评;

(二)长期扎根基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8年以上;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获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后调入基层的医师,或取得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在基层连续工作6年以上;在村卫生室工作的骨干医师,连续工作超过20年,或在省定贫困村、山区村、库区村、移民村等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三)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或经转岗培训合格后注册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或在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工会等组织的岗位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面,在全市具有示范作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选拔采取区(市)推荐、资格审查、专家评审、考察公示、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在每个评审周期相对固定的时间段内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评审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区(市)推荐。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员进行申报和初步评选,经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确定区(市)级推荐人选。区(市)级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区(市)级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确认。对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由医疗、公共卫生和人事管理领域专家组成评审组,研究确定枣庄市基层名医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媒体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研究公布。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公布名单。

第九条  各区(市)要建立健全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制度。枣庄市基层名医原则上从各区(市)评选的基层名医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5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市基层名医入选齐鲁基层名医的,自入选的下月起,不再享受市基层名医津贴。

第十一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纳入枣庄市高层次人才库,市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部分枣庄市基层名医参加市情考察、咨询、培训等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枣庄市基层名医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及齐鲁基层名医等。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应当在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机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参与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咨询、专业领域基层技术指南、规范制定和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

(二)推动所在机构主动承办基层卫生专项培训基地工作;配合高等院校、全科(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实践基地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人才培训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区域性调研、评价、交流等活动;

(四)配合做好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宣传,引导医学毕业生主动到基层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枣庄市基层名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枣庄市基层名医档案。管理期内,每年度委托各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对枣庄市基层名医履职尽责、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枣庄市基层名医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期内出现以下行为,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一)管理期内调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出现严重医疗责任事故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枣庄市基层名医的。

第十六条  各区(市)要加强对枣庄市基层名医的日常联系和管理,深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