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6 年 7 月 20 日 临政发〔2016〕15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临政字〔2020〕131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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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蒙山旅游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临沂市税式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加强政府财政收支管理,增强税收保障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
》、《
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
山东省税式支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式支出,是指政府因依法实施税收优惠而放弃的财政收入,是一种间接的、隐性的财政支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负有税式支出协管义务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税式支出协管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应坚持“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确保税式支出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税式支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税式支出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绩效评价、预算编制、数据分析、政策制定、指标体系及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和税式支出协管单位信息采集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应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税式支出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相关纳税人的税式支出信息采集管理、审核催报、比对分析、跟踪监管、调查处理、集中导出等工作。
第七条 税式支出管理工作应与税收保障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
第二章形式与范围
第八条 税式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免除其全部应纳税款;
(二)降低税率,是指采用降低法定税率或税额标准的方式来减少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三)税额减征,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四)税收返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向纳税人返还税款;
(五)减计收入,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对纳税人某些经营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少计入收入总额;
(六)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七)投资抵免,是指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免部分或全部应纳税额;
(八)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九)投资抵扣,是指纳税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减计所得,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按一定比例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定期减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减税或免税;
(十二)税收转增国家资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纳税款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纳税人的国家资本金;
(十三)豁免欠税,是指对纳税人因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而无力缴纳的长期滞纳欠税,给予部分或全部免除;
(十四)税收豁免,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纳税人的某些所得项目或所得来源不予课税,或对其某些活动不列入课税范围等情形;
(十五)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第九条 税式支出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享受减免税。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相应资料,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直接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不需由税务机关核准和备案,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减税、免税。
(四)起征点减免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对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征税。
第十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收管理,及时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纳入税式支出管理范围。
第三章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十一条 税式支出信息采集,是指财税部门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向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个人和税式支出协管单位采集各类税式支出信息的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税式支出信息包括:
(一)单位性质、行业类别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
(三)计税依据、减免税额等涉税信息;
(四)优惠政策、优惠方式、优惠对象等测算信息。
第十三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建立“技术支撑、渠道畅通、内容完备、部门共享”的税式支出信息报告制度,实现税式支出管理信息互联互通,满足税式支出管理需求。
第十四条 税式支出信息报送应遵循“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下列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向税式支出信息主管部门报送税式支出信息:
(一)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式支出协管单位,是指承担报送税式支出普惠政策等信息的部门单位,具体范围由各级政府研究确定;
(三)其他掌握税式支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税式支出信息报送时限:
(一)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企业,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税种纳税申报期限,按时报送信息;
(二)享受税式支出政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信息;
(三)税式支出协管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信息。其中,市级协管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汇总并统一报送各县区及所属单位税式支出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 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出口退税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纳税人的税式支出信息,由税务部门从税收征管系统集中导出,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
第十八条 负有税式支出信息报送义务的部门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确保信息报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九条 因客观条件不能通过税式支出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依法管理使用税式支出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予以保密。
第四章信息审核与催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税部门应明确税式支出信息审核催报人员,细化职责,严格执行信息审核催报等制度,确保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条 企业直报的税式支出信息,按照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县区税务部门、县区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顺序,自下而上,层层审核。
行政事业单位和税式支出协管单位报送的信息,由同级财政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时报送税式支出信息的企业,按照市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税式支出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税务部门、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顺序,自上而下,逐级催报。
对不按时报送税式支出信息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税式支出协管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