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19-12-31 象政发〔2019〕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结合我县当前实际,决定调整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具体明确如下:
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的区域范围:丹东街道、丹西街道(包括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工业示范园、大目湾新城)、爵溪街道。
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的区域范围:石浦镇、西周镇(原儒雅洋乡所属区域除外)、贤庠镇、大徐镇、涂茨镇、墙头镇、东陈乡(工矿区)及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除工业示范园以外的五块园区(临港装备工业园、城东工业园、滨海工业园、城南高新创业园、仁义涂区块)。
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的区域范围:定塘镇、新桥镇、泗洲头镇、鹤浦镇,茅洋乡(工矿区)。
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的区域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与陆地以及南田岛、高塘岛未直接通车的远水岛礁,西周镇(原儒雅洋乡所属区域)。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象政发〔2018〕143号文件同时予以废除。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我县当前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修订的,颁布距今已有11年,一直未改动。2012年象山港大桥通车,2019年甬莞高速象山段全线贯通后,我县交通末端的地理劣势已经大为改变,正在成为全市乃至全省新的投资热土,此次调整正是为了适应这种变化。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