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临政发〔20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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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商城管委会,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临沂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以下简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采取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以外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进行经营、租赁活动,政府依法收缴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监察、财政、审计、公安、金融、工商、税务、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收益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缴纳收益金:
(一)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或租赁的、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尚未处置的;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用于租赁、经营的;
(四)出让土地期限届满不符合续期条件且暂未收回的;
(五)出让土地经批准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补缴出让金差价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定使用条件,按政策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