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规〔2019〕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2〕6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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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行政审批局联合制定的《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10月25日
青岛市劳动用工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以及《关于实行“三口合一”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9〕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下权限管理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
(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阳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述用人单位的其他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以登记注册地为准。
第四条 劳动用工备案包括劳动合同备案和工资备案,实行网上备案。
第五条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应当首先开通网上用户,用户名和密码为用人单位在人社部门通过网上办理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时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
第六条 劳动合同备案的内容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类型、起止时间、续订日期、变更日期和内容、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和原因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实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一体化办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应当自劳动合同续订、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第八条 工资备案的内容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制职工、退休返聘人员及实习生等的月工资或劳务费等。月工资为应发工资数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每名劳动者的工资发放信息,于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系统。
第十条 劳务派遣制职工的工资备案,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登记注册地在青岛市辖区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其派遣到青岛市工作的劳务派遣制职工的工资备案,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核对工资备案信息,确保数据真实无误、职工工种等信息齐备。用人单位录入的工资信息错误的,自录入之日起30日内可自行修改。超过30日的,应当报有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劳动用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