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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个[1996]5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12-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6〕19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11-0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二条(二)所附举例说明废止。


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曾作出规定。由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情形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屡有询问。为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