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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2001]5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1-11-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01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做好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规范工作程序,确保汇算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一、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范围:
凡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为不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二、企业汇算清缴依照执行的政策规定: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
(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 京财税[2001]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三、帐簿设置和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要求
纳税人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设置帐簿,按上述税收规定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正确计算年度利润总额,并确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企业财务处理与上述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上述有关税收规定作纳税调整,但不改变原会计处理)。
四、纳税申报
1.申报及缴库期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投资人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当年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应补交税款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所有企业取得所得情况的《查帐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汇总),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2.申报表的补充和更正重报
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所附有关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地税机关有关邮寄申报及申报管理的规定要求限期补充或更正重报。
3.延期申报和缓缴申请
根据市局京地税征〔1995〕426号、〔1996〕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应在征期前5日内到税务所领取填写并报送《延期申报申请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征期内填写并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及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后,可在准予期限内办理。纳税人逾期申报、逾期缴纳税款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纳税人的申报责任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表及其附送的有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按《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处罚。
五、纳税人应提交的申请项目
(一)报送事项
纳税人应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需审核、报备的有关事项(包括经营期内主管税务机批复有关事项的批件),如财产损失、弥补亏损等。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审核、报备事项,承担有关文件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退税
纳税人发生《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退税情况,应及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应及时予以核实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季度(或月份)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六、税务代理有关规定
纳税人不能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可通过税务代理,从而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自行申报纳税要求。纳税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委托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纳税,双方应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代理与被代理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如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情况不实以及中介机构虚假代理的,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处罚。
七、关于税务部门汇算清缴工作要求
一)市地税局的职责
市局对年度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统一 部署,12月初完成全局部署工作,明确具有普遍性的政策及征管业务问题,强化税基管理,指导、协调、总结各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的职责
按市局统一部署的工作要求,抓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布置和落实,汇算清缴企业多的分局应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并由主管局长专门负责,协调局内各部门工作,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落实内部培训,组织干部认真学习有关业务文件,指导税务所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培训、辅导、宣传、受理申报、税款征收、案头稽核和检查以及本单位汇算清缴总结工作;随时跟踪反馈汇算清缴期间分阶段情况和问题。
(三)受理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所对申报资料进行迟报催缴和更正重报管理,不合格的申报应及时通知纳税人限期补正或更正重报,要跟踪纳税人申报后的税款缴库情况,做好申报资料的统计工作。
(四)对未申报的处理
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所要调查核实和进行迟报催缴,继续清理税源户。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要严格按《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五)纳税服务
切实帮助纳税人、税务代理机构提高正确申报纳税能力和质量,落实纳税服务。如提供税法文件、宣传辅导材料、介绍税款计算、纳税申报表填写、报送审核事项要求及程序规定、汇算清缴工作程序、操作技巧以及新的政策规定、征管要求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宣传、辅导、培训,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
(六)办理补退税款
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对纳税人应补缴税款及时组织入库,对纳税人预缴中多缴纳税款,按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申请,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七)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都要进行认真总结,各区县局、各分局务必于2002年4月15日前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1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需要,作好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